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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运用互联网面向民众推动“开门立法”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4日作者:新华网 季明 詹奕嘉 郭奔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10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历史性的成就同样凝聚着世界上规模最为庞大的网民群体的付出。近年来中国政府越来越注意听取和采纳来自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合理建议,推动直接面向广大民众的“开门立法”。

  2003年,年轻打工者孙志刚在广州一个收容人员救治站被殴打致死,这一新闻被一些门户网站转载,成为许多论坛与聊天室的热点,网民就“是否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和暂住证制度”展开热烈讨论,并提出建议。

  部分由于网络传播的作用,孙志刚事件产生了巨大反响,受到有关部门重视,最终促成在中国实施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

  从2003年至今,网络搜索结果77.9万条的佘祥林冤案,推动了中国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改革;网络搜索结果1020万条的三鹿奶粉事件,加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的步伐;网络搜索结果140万条的“开胸验肺”事件,成为卫生部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的发布与实施的重要动力之一……

  2009年5月发生在浙江杭州的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因警方称肇事车辆速度仅为“每小时70码左右”而引起网络舆论关注。这也促使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提案。

  11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规定“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

  施杰说,提案被采纳,感到很光荣,这是多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时网络民意的作用也不容小视。他说:“网络让老百姓有了一个非常便捷的、方便的、发表自己言论的平台。”

  “在互联网越来越发达和普及的今天,公民通过网络对法律制度和司法案例发表积极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立法、执法部门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说,理性客观的网络舆论往往可以和社会其他舆论、专家意见一起形成合力,合理的部分也能被立法机关虚心吸取,并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上。

  面对网络时代,中国的立法机关很快作出“开门立法”的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2008年以来审议通过的30多部法律都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经常在网上发表时政评论的中国网民“傅达林”说,近年来,中国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形成一种“开门立法”风气,在许多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定过程中,都闪耀着民间智慧的光辉,征求民意、反映民情、张扬民权正成为中国立法者的普遍共识。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经验时,特别提到了“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今年3月公布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降低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税额,就是“开门立法”吸纳网民意见的结果。在原草案公布过程中,中国人大网收到22832位网民提出的97295条意见,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53137条,占54.62%。

  全国人大代表龚佳禾告诉记者,通过立法引入网络民意, 可以引导网络民意为国家法制建设做出重大贡献,使立法最大限度地汇集民意、广聚民智,进而提高中国的立法质量和水平。

  “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仅仅是基本完成‘有法可依’的工作。”施杰认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法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逐渐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除了要靠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做大量的工作外,也需要网络力量从中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互联网自身也要进一步纳入法制规道。目前,中国互联网面临的不安全形势正日趋严峻而复杂。在虚拟网络空间里,个人隐私权屡屡被侵,“人肉搜索”、网络欺诈等行为在虚拟世界愈演愈烈,其中不少构成了违法行为,妨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有碍民意的有序表达。

  中国已加强了网络立法和管理,颁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10余个法规以及政令,及具体的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刑法中规定了3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